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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经贸发〔2007107

 

转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技术创新

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经贸局,高新区经发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为更好地落实国家、省市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有关优惠政策,现将《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技术创新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鲁经贸技字[2007]235号)转发给你们, 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申报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由市经贸委审核后上报省经贸委。对列入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企业应根据项目计划编制技术创新项目开发计划任务书和开发费使用预算书,企业以正式文件上报市经贸委。

二、符合享受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政策的企业,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提供:省级技术开发项目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上年及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技术开发费相关税收事宜。

三、市经贸委负责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初审与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企业技术开发能力、技术开发项目技术水平与进度安排、研发经费及来源、技术开发项目咨询论证和实施情况等事项的审查;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企业技术开发放税前扣除相关政策的指导和落实,具体负责按照相关税法规定,为获得技术开发项目确认的企业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省经贸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技术创新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淄博市经济         山东省淄博市        淄 博 市

贸易委员会         国 家 税 务 局     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技术创新 配套政策 通知

 淄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8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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