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发 [2003]1

中共南王镇委员会

南王镇人民政府

关于 2003 年度促进全镇经济加快发展的

               

2003 4 23 日)

为调动全镇上下一切积极因素,形成加快南王发展的强大合力,促进全镇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特提出如下奖励和扶持意见:

一、主要奖励政策

  (一)鼓励企业加快发展

1 、鼓励重点骨干工业企业加大投入。 2003 年实际完成镇内财政收入 50 万元以上至 100 万元(以下均含本数)、 100 万元以上至 150 万元、 150 万元以上至 200 万元、 200 万元以上的重点骨干工业企业,新上(包括技术改造)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 200 万元以上或高新技术(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投资 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可分别按银行同期利率给予 100 万元、 200 万元、 300 万元、 400 万元贷款的一年定额贴息扶持。

2 、鼓励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2003 年实际完成镇内财政收入 100 万元以上,且比 2002 年新增镇内财政实际收入 40 万元以上至 100 万元(以下均含本数)、 100 万元以上至 200 万元、 2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按新增镇内财政实际收入的 10% 15% 20% 奖励企业领导班子。

  (二)鼓励开展招商引资

1 、对项目引荐人的奖励政策

1 )引进生产性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在 1000 万元以上,按引进资金所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5% 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 万元 ( 500 万元 ) 1000 万元的,按引进资金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 给予奖励;固定资产在 500 万元以下的,按引进资金所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0.5% 给予奖励。对于来我镇投资的企业采取参股、购股、增股等形式进行投资的,参照本条款执行。

2   引进基础设施投资,属于独资项目的,按固定资产投资的 1% 给予奖励;属于合资、合作项目的按固定资产投资中外来投资的 0.5% 给予奖励。

3 )引进镇外老企业来我镇地税南仇分局、国税南王分局重新登记注册的,按企业一个会计年度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镇政府受益部分的 10% 给予奖励。

2 、村(居)、镇直部门当年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目标的,按实际引资额的 2 ‰给予奖励,其中,奖励额的 50% 用于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其余 50% 奖励其他有关人员。

  (三)鼓励增加镇级财政收入奖励办法

根据临发( 2003 10 号文件“以奖促收,分档累进”的奖励办法和原则,对 2003 年各征收部门的税收收入实行增收奖励:

1 、奖励基数:完成 2003 年镇级预算收入指标且比上年增幅达到 31% 的(镇人代会预算报告数),奖励国税南王分局、地税南仇分局各 8 万元。

2 、增长奖励:增幅超过 31% ,国税每增收 2 个百分点,增加奖励 1 万元;地税每增收 3 个百分点,增加奖励 1 万元。

3 、收入基数和任务数的认定。收入基数以 2002 年底区财政金库收入报表中镇级收入数为准。完成数以 2003 年底区财政金库核定的镇级收入报表数为准。

4 、奖励的使用:各征收部门累计所得奖金总额的 15% 用于奖励部门一把手,其余部分由各征收部门自主安排奖励或补充经费。

(四)鼓励村(居)增加集体经济收入

1 、经济纯收入在 150 万元(含 150 万元)以上的,奖励基数为 40000 元;

2 、经济纯收入在 100 150 万元(含 100 万元)的,奖励基数为 35000 元;

3 、经济纯收入在 50 100 万元(含 50 万元)的,奖励基数为 30000 元;

4 、经济纯收入在 30 50 万元(含 30 万元)的,奖励基数为 20000 元;

5 、经济纯收入在 10 30 万元(含 10 万元)的,奖励基数为 10000 元;

以上经济纯收入同比每增减 1% ,皆按实际增减额的 5% 增减。

6 、经济纯收入在 10 万元以下的,按经济纯收入的 15% 计提奖励工资。有部分收入,但当年出现赤字的,不予奖励。

以上标准均为各村(居)党支部书记的奖励工资。

二、主要扶持政策

(一)招商引资扶持政策

1 、本政策适用于镇外来投资者(包括齐鲁石化公司及区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在我镇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的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和产业发展方向,并在我镇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

2 、财政扶持政策

1 )新办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以上的,自实现第一笔销售收入之日起,第一年由镇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 50% 给予无偿扶持   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 1000 万元的,自实现第一笔销售收入之日起,第一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75% ,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 50% 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下的,自实现第一笔销售收入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 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2 )新办生产性企业,自盈利之日起,前三年由镇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 50% 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3 )新办商业、饮食、旅游等服务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 100 万元以上的,自盈利之日起,第一年由镇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 50% 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4 )投资建设水利、交通、公用设施,且投资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由镇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三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 50% 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5 )全额收购破产企业或亏损企业的,享受前条款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3 、收费优惠政策

投资新建项目,除国家、省、市、区有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4 、用地优惠政策

外来企业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期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土地出让金政府受益部分 50 %返还企业。入南王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项目用地,按南王镇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

5 、过去未在国税南王分局、地税南仇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如改在国税南王分局、地税南仇分局登记的,自登记之日起,三年内政府按企业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 %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6 、重大项目、出口创汇项目和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政策。

7 、外来投资者享受南王镇居民医疗、子女入托、入学等同等待遇。

8 、财政扶持政策的兑现。企业须按时向镇经贸委报送财务、统计、固定资产投资等报表,并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税务部门出具有效证明,镇政府认定后办理。

(二)扶持畜牧业加快发展

 1 、新建规模养殖小区,发展奶牛存栏 100 头以上;肉牛存出栏 300 头以上;生猪存栏 1500 头以上;肉蛋鸡存出栏 10 万只以上,分别给予 3 万元的奖励。

2 、新建畜牧良种繁育场及新建畜产品加工企业年繁育良种牛 100 头以上;“三元杂交猪” 1000 头以上;年加工肉鸡 50 万只;年加工鲜奶 50 吨以上;且年内建成投产达标的给予 3 万元奖励。

  (三)退耕还林扶持政策

 1 、镇政府对在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还林的村(居),可先提前垫付区政府的奖励扶持资金,用于购买所需的苗木。对在规划范围外实施退耕还林的村(居),由镇政府统一验收上报,待区政府验收合格后,由区政府兑现扶持奖励政策。

2 、镇政府对 2003 年在规划区内实际完成退耕还林面积在 100 亩以上至 200 亩(含 200 亩)的村(居),经验收树木成活率、保存率达到 90% 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村(居)班子 5000 元;完成 200 亩以上至 500 亩以上的村(居),一次性奖励村班子 8000 元;完成 500 亩以上的村(居),一次性奖励村班子 20000 元。

  (四)吃水工程扶持政策

1 、深井钻井及配套工程

根据建设单位申请扶持的报告,按照工程施工配套设施方案,经镇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成井达到设计产水量,水质符合饮用水标准,并配备深井潜水泵,能够正常取水。给予深井钻井费和潜水泵两项投资总额 30% 的资金扶持。

2 、供水管网配套工程  

根据建设单位申请扶持的报告,按照工程施工配套设计方案,供水管网配套完整,达到供水要求。经镇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给予从深井到村外供水主管道投资总额 20% 的资金扶持。

  三、资金来源

(一)奖励资金。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奖励资金分别由镇、村居和企业提供。

1 、符合鼓励企业加快发展条款 1 2 的,由镇财政支付。

2 、引进独资项目引荐人的奖励资金从其引进项目实现的地方财政受益部分中支付;引进合资、合作项目引荐人的奖励资金由合作方给予奖励。村居、镇直部门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目标的奖励资金,由镇财政支付。

3 、鼓励税收征管部门增加镇级收入奖励资金由镇财政支付。

4 、鼓励村(居)增加集体经济收入奖励工资来源从各村(居)经济纯收入中支付。奖励工资总额以党支部书记所得奖励工资为基数,享受五职的按基数的 4 倍提取,享受四职的按基数的 3.5 倍提取 , 享受三职的按基数的 2.5 倍计提。各村 ( ) 的奖励工资由各村 ( ) 集体研究分配比例和方案。享受五职、四职、三职的村(居)书记、主任的奖励工资总额分别按不低于计提奖金总额的 55% 65% 70% 提取。村(居)书记兼村(居)主任的在其奖励工资的基础上加发 20%

(二)扶持资金

1 、符合招商引资财政扶持政策的,由镇财政支付。

2 、符合畜牧业、退耕还林、吃水工程扶持政策的,由镇财政支付。

四、切实搞好检查考核验收

年底,镇政府成立考核验收领导小组,制定详细的考核验收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在充分认定的基础上,提出奖励方案,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后兑现。

五、镇党委、政府出台的原奖励、扶持政策同时废止。

六、本意见有效期限为 2003 年度。

联系人:段    

     话: 7507613

     真: 7500087

南王经济技术开发区基本概况

 

南王镇位于淄博市临淄区南部,总面积 48.2 平方公里,辖区人口 7.3 万余人。全国特大型企业——齐鲁石化公司座落于此,经济发展条件得天独厚,是“省综合经济实强镇”、“市经济强镇”。南王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级示范工业区)规划面积 166 公顷,东邻   临淄东过境路,西邻辛泰铁路、省道博临公路,北距高速公路 10 公里,胶济铁路 7 公里。至济南空港 100 公里,青岛空(海)港 200 公里,胜利油田海港 80 公里。区内道路、通讯、供水、供电、绿化、环卫、排海管线等公用建设完备,氢气、氮气、蒸汽、丙烷、瓦斯、液化石油气等公用配套管线全面开通。入园企业已达 80 余家,形成了精细化工、塑料、轻纺、新材料、冶金五大产业。

 

联系人:段    

     话: 7507613

     真: 7500087

 

 

 

 

 

 

南发 [2003]14

 

 

中共南王镇委员会

南王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王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

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村(居),各企业,镇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南王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促进我镇经济的快速发展,现将《南王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南王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指导思想: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招商引资步伐,搞好淄博南王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按照“解放思想、创新搞活、加快发展”的总要求,进一步放宽政策,搞好服务,努力把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改革开放的实验区和经济发展的“小特区”。

第二条 开发区范围:辛泰铁路以东,临淄东过境路以西,南杨新村以南,北居以北。

第三条 适用对象: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和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在我镇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并于本政策公布之日起入开发区投资新建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投资新建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

第四条 财政扶持政策

(一)新进开发区设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以上的,自实现第一笔销售收入之日起,第一年由镇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无偿扶持,后两年按 50% 给予无偿扶持;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 1000 万元(含 500 万元)的,自实现第一笔销售收入之日起,第一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75% 给予无偿扶持,后两年按 50% 给予无偿扶持;固定资产投资在 100 500 万元的,自实现第一笔销售收入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 给予无偿扶持。

(二)新进开发区设立企业,自盈利之日起,前三年由镇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无偿扶持,后两年按 50% 给予无偿扶持。

(三)新入开发区投资商业和   饮食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 100 万元以上的,自盈利之日起,第一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无偿扶持,后两年按 50% 给予无偿扶持。

(四)投资建设开发区公用设施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扶持,后两年按 50% 给予无偿扶持。

第五条 收费优惠政策

除国家、省、市、区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免收其它行政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 用地优惠政策

新入开发区企业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期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土地出让金,镇政府受益部分的50%返还企业。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用。采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租赁之日起,年租金1元/m

第七条 开发区内新建企业用电、用水、蒸汽、道路、绿化、通讯、宽带、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由开发区负责,工业用电、蒸汽( 1.0mpa )按齐鲁石化公司供应开发区的价格收取,开发区不再另行加价(现执行价格:电 0.5 / 度、蒸汽 90 / 吨),水按自备井成本价收取。

第八条 重大项目、出口创汇项目和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政策。

第九条 服务承诺:以投资者满意为宗旨,牢固树立服务是第一投资环境的理念,真正做到项目建设前所有手续的一条龙服务、项目建设的全方位服务、企业开工投产后的经常性服务。

第十条 凡新进开发区的投资者和企业雇用的技术管理人员,享受南王镇居民在医疗、子女入托、入学等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财政扶持政策的兑现。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税务部门出具有效证明,镇政府认定后办理。

第十二条 对镇外入区项目(包括齐鲁石化公司)引荐人的奖励政策。按照南发 [2003]1 号《关于 2003 年度促进全镇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本政策由南王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