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临政发[2001]55号(2001年6月19日)



    第一条 为鼓励区内外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引荐人)积极为我区经济发展招商引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原则
    对外来投资的引荐人,根据“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按照本办法给予一次性奖励。
引进独资项目的,由区财政出资奖励;引进合资、合作项目的,由本区合作方出资奖励;引荐区外企业或个人购买、租赁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的,由原资产所有者出资奖励。对引进资金兴办项目做出突出贡献的乡镇(街道)和区直部门,由区财政出资奖励。
    给予引荐人的奖励资金,属企业单位的,可以列支生产成本,属事业单位的可以列支事业费或收入提成。
    第三条 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是指为我区地方建设成功引进外来投资的区内外所有引荐人,以及引进资金兴办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乡镇(街道)和区直部门。
    本区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争取或引荐的投资,奖励单位;工作职责范围外争取或引荐的投资,奖励个人;对引进资金兴办项目做出突出贡献的乡镇(街道)和区直部门,奖励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引进生产性投资对引荐人的奖励标准:
    1、以资金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引进资金所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引进资金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引进资金所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给予奖励。
    2、以设备投入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引进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引进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引进实际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
    3、引进高新技术项目或利用高新技术嫁接改造地方企业项目,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按外来投资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
    (二)引进基础设施投资对引荐人的奖励标准:
    1、属于独资项目的,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奖励。
    2、属于合资、合作项目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中外来投资的0.5%给予奖励。
    (三)引进无偿资金的奖励标准
    引进区外无偿资金(不包括业务部门向上级争取的资金)用于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的,100万元以下的按0.5%、100-500万元按1%、500万元以上按1.5%奖励。业务部门向上级争取的无偿资金,可视为单位招商引资指标,但不享受本款规定的奖励。
    (四)完成责任目标的奖励
    1、凡引进区外资金兴办项目的,当年完成责任目标的,按实际引资额的2‰予以奖励,超额部分按5‰予以奖励。
    2、以上奖励资金的50%奖励乡镇(街道)、区直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其余50%奖励其他有关人员。
    第五条 奖励办法
    (一)引进独资项目的奖励办法。项目建成投产或使用后,按照项目的管理权限,由引荐人向项目主管部门申报,并出具资产价值鉴定报告、工程决算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等有效证明,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交区招商办审核确认,由区财政兑现奖励。
    (二)引进合资、合作项目的奖励办法。项目建成投产或使用后,按照项目的管理权限,由引荐人向项目主管部门申报,并出具合资、合作双方合同书、资产价值鉴定报告、工程决算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等有效证明,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交区招商办审核确认,由受益单位将奖励资金全部上交区招商办,由区招商办将奖励资金转交引荐人。
    第六条 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项目目录的项目,由区招商办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认定。
    第七条 引荐人未申报,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补办有效证明后,按以上奖励标准和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八条 受益单位必须如期足额交付本办法规定的奖金。
    第九条 对于获得奖金的引荐人由区招商办发给奖励证书。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骗取奖励的,由区招商办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全部奖金,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临淄区招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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