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临淄区委    临淄区人民政府
关于扶持重点骨干企业加快发展的有关规定

临发[2002]4号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工业立区”指导思想和巩固加强财源建设的战略要求,扶持重点骨干企业加快发展,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设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对重点骨干企业发展的扶持。

----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列专户管理。

----第三条 鼓励企业加大投入。从2002年1月起,凡上年度实际完成区内财政收入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均含本数)、500万元以上至800万元、8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新上(包括技术改造)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高新技术(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分别按银行同期利率给予600万元、12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贷款的一年定额贴息扶持。

----第四条 鼓励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从2002年度起,凡上年度实际完成区内财政收入300万元以上的企业,第二年比上年新增区内财政实际收入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以下均含本数)、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新增区内财政实际收入的10%、15%、20%奖励企业领导班子。其中,企业主要领导(1人)所获奖励应不少于奖金总额的50%。

----第五条 鼓励企业加快技术开发中心建设。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开发中心的,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技术开发中心建设补助。

----第六条 鼓励企业争创名优产品。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省著名商标或山东名牌、淄博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30万元、10万元、3万元。

----第七条 资金的使用必须执行严格的程序。先由区经委会同区财政、审计、税务、统计、科委、乡企局等部门提出意见,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提报区委常委会审核批准,然后由区财政局及有关乡镇(街道办)负责资金的及时兑现落实。凡乡级(含街道办)财政负担的贴息、奖金和补助,由区、乡(含街道办)两级财政各负担50%。

----第八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企业上缴税金额以税务、财政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技术中心、产品品牌和商标的级别以国家授权部门颁(印)发的有效证件为准;贴息扶持中的银行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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